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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打假”名义实施恶意投诉将被规制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24 15:40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以“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的职业索赔现象,不仅给厂家和商家带来困扰,而且挤占了大量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市场监管部门披露,仅杭州某“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就多达4280起。《2019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指出,“职业索赔”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目前,“职业索赔”正呈现团伙化、年轻化、产业化等趋势。

  针对恶意举报投诉等行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定义的规定,又关闭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之门,还能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认为,这是《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

  其他部分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还包括: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等。

  在实名举报及告知程序上,《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此外,《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是市场监管总局在五个月内,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的最新结果。据公开信息显示,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就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此后,考虑到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变动较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市场监管总局于9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各界呼吁规范“职业索赔”的声音也引起国家层面高度关注。自今年5月以来,国务院已3次发文表态打击通过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遏制“职业索赔”已成社会共识。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9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提及“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