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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信用风险的通
各有关部门,各区信用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系列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切实保障市场主体信用权益,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共渡时艰,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我市化解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信用风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失信行为的界定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慎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
(二)因疫情引发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被动失信行为;
(三)属于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不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需审慎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情形及条件清单,并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公布。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及时履行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义务;未及时纳税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的;未及时缴纳水电气等费用的;未及时缴纳各类行政事业收费的;未及时履行行政审批时做出信用承诺义务的;未及时履行金融债务义务的;其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可以不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化解不可抗力信用风险
各单位要对符合前款条件和范围的,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市场主体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信用风险:
(一)不将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和公示失信信息;
(二)不作为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的因子,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评级评价结果;
(三)不纳入法人公共信用评价模型和自然人信用评分模型;
(四)不实行失信惩戒,不将其作为限制市场主体申请优惠政策、参与招投标以及部门加大监管频度等惩戒措施的依据;
(五)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充分考虑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采用综合分析、区别对待、审慎采信等方法评价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六)帮助化解征信风险。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要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到期未能及时偿还信贷的进行协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展期或续贷,并根据信贷调整情况,报送相关征信记录。
三、积极消除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影响助力复工复产
(一)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各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从支持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对企业过往发生的还在公示期内的轻微失信记录,积极引导企业做好信用修复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生产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协助开展信用修复;对因失信记录可能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正常运转的,有关部门可适当放宽整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可先行出具信用修复所需要件;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及其他复工复产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满足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或有证据证明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等条件时,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市信用服务中心应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的信用修复或“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初审,并积极对接省、国家信用修复管理部门争取尽快完成信用修复复审、终审。
(二)加快失信异议处理。各单位要切实保障市场主体信用权益,压缩失信信息异议处理核查时限。市信用服务中心应在收到企业失信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在收到市信用服务中心的异议核查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反馈;市信用服务中心应根据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的核查反馈结果,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即刻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三)推行信用承诺。各单位要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难以提供完整申报材料的,在提供主要申报材料并出具信用承诺书后,可以先行予以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力促企业复工复产。各单位要抓紧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摸查并制定消除信用风险政策。各单位认真分析疫情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的影响,摸查可能产生信用风险的类别和情形,研究出台放宽履约条件、延长履约时间、实行展期甚至豁免义务等政策措施,并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实行信用服务全程网上办理。市信用服务中心要完善“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的在线修复、在线异议申请、在线信用查询等功能,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信用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6个月(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