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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规范信用评级 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办法》的出台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构,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办法》还要求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作为有效补充,即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对评级行业自律组织权责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评级自律管理体系专业化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债券市场违约事件的增多,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公平准确也引起监管的重视。如何提高评级的公信力?《办法》划出红线,明确划定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有七种行为,严格整治评级行业的种种乱象,主要包括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向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等。
同时,《办法》也依法提高了罚款金额。根据《办法》,信用评级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或者注销备案;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处虚假备案期间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虚假备案期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首次系统性的提出了对评级人员的管理规则,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和评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将评级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并实现联合奖惩,以规范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包括,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