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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将建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剑指医药商业贿赂等行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列入目录清单的七大失信事项具体包括医药购销中,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与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关于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征求意见稿》提到,采取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
关于失信违约行为的处置,《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落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
在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净化医药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营商环境,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应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根本,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